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的组合。
第四条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应当强化组合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必须同时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以及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的条件,并提交相应申请资料。
第九条组合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延后5年的时限,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期限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组合贷款由管理中心受理申请,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分别进行审批,管理中心根据双方最终的审批结果通知借款人签订《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组合贷款合同》(以下简称《组合贷款合同》)。
第十二条组合贷款担保采取住房抵押加专业机构提供阶段性保证的方式。借款人以其所购房屋及其上的全部权益办理抵押,作为借款人偿还组合贷款的担保。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共同认可的同一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
第十四条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任一还款方式,且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还款方式应当一致,借款人应使用同一还款账户偿还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含结清)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的,须事先向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提出申请,经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同意,可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在贷款期间内,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变更合同,但经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同意,借款人可以申请变更组合贷款还款账户。
第十九条管理中心、商业银行共同委托同一担保公司对组合贷款进行贷后资产管理,负责逾期贷款催收,对逾期贷款进行垫付,担保公司垫付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