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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讲法丨揭秘盗刷二维码犯罪及公众防范攻略—二维码支付

  朱鹏飞:现在比较常见的的一种是偷换二维码的行为,不法分子用较为隐蔽的方式将商家的二维码替换成自己的二维码,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通过扫码支付,将本应支付给商家的消费金额支付给了不法分子,从而造成商家的财产损失。

  朱鹏飞:对于不法分子的这种行为如何定性,理论界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属于盗窃,偷换二维码的行为相当于偷换商家收银箱,商家让顾客扫描支付,是商家没有发现二维码被调包,非主观上自愿向行为人的二维码交付财物。顾客基于商家的指令,当面向商家提供的二维码转账付款,其结果由商家承担。所以,此类案件系典型的盗窃案件;另一种观点认为,属于诈骗行为,行为人偷换二维码既欺骗了商家,也欺骗了顾客,使商家和顾客都陷入了认识错误,商家据此指示顾客扫二维码,并因此遭受了财产损失,行为人的行为无疑构成诈骗罪,至于是属于“三角诈骗”“一般诈骗”还是“双向诈骗”,又众说不一。在司法实践中,均以盗窃论处。

  朱鹏飞: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涉嫌数额较大,一般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不法分子利用偷换二维码的行为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达到这个数额标准,或是多次实施该行为获取财物,则构成盗窃罪。达不到犯罪标准的,则按治安处罚处理。

  案例:被告人某李为了盗窃顾客付给商家的货款,通过网购平台购买了微信号,后到复印店制作了若干自己的支付宝和微信收款的二维码。2020年某日,李某来到小区附近的“杭州小笼包”“悠悠水果店”“绝味鸭脖”等店铺,趁商家不备,将自己的微信、支付宝二维码覆盖商家张贴的店铺收款二维码之上。后又以同样的方式,李某还到城北地区的“兰州拉面”“晨光文具超市”“文化村便民服务摊位”等地,盗取顾客支付给商家的货款数百笔,非法获利数千元。

  主持人:接下来我们请教一下抚顺市司法局公职律师王石。王律师,本案中,对李某最终是如何处理的呢?

  王石:经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

  王石:一是要保护好自己的收款二维码。可采取保护盒、塑封等措施,并放置在视线范围内,定期进行查看,以防被不法分子覆盖、篡改;二是要确保付款成功。可开通语音通知功能,在顾客付款后,确认收到款项并核对金额,确保营业款进入自己账户。

  王石:一是要及时报警,二是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协助警方锁定不法分子。在此,我也想警告不法分子,你的二维码绑定了你的信息,不要妄想用这种方式不劳而获,等待你的不是天上掉下的营业款,而是法律制裁!

  王石:常见的还有以下几种,首先是借用他人手机微信,擅自使用付款二维码扫码支付、转账,网购自己心仪的物品,后采取删除支付记录、余额短信的方式致使被害人不易察觉,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还有些不法分子将其二维码替换成水电费催款单的二维码、共享单车二维码或是罚款单二维码,标注“微信扫一扫即可在线支付”,骗取被害人财物,审判实践中多以诈骗罪论处;还有一种是不法分子利用他人爱捡小便宜的心理,将植入木马病毒的二维码链接伪造成微信公众号,扫码即可附送礼品,受害人扫描二维码后,不法分子会盗取受害人的银行账户、密码等个人信息,将之出卖或用于其他犯罪活动,此类行为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王石:首先,要妥善保管自己绑定银行卡具有支付功能的手机或其他终端,防范支付密码泄露;对于来源不明或资质较差的商家、网站提供的二维码谨慎扫描,切勿贪图蝇头小利;扫码支付时应注意与收款商家核对收款信息是否一致正确;定期使用手机杀毒软件进行扫描,清除恶意木马、病毒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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