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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cg10
  • 2025-05-17 10: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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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江东新区临江镇桂林村约1公顷集体农用地前进村约32亩集体土地!(附红线图)→1公顷是多少亩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5年2月26日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河源江东新区2024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8)〔2025〕23号],同意河源市江东新区2024年度第十九批次使用1.0662公顷城镇建设用地,即同意河源市将紫金县临江镇桂林村塘僚、月坡、潭头经济合作社,桂林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0662公顷(其中耕地0.15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上述批准建设用地1.0662公顷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用于城镇建设。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三、被征收村及面积:江东新区临江镇桂林村,江东新区临江镇桂林村塘僚、月坡、潭头经济合作社,桂林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0662公顷。其中农用地1.0662公顷(耕地0.1517公顷、园地0.1386公顷、林地0.7570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9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河府自然资审(7)〔2024〕53号]。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4〕12号)执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区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河府〔2017〕61号)执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参照《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河府〔2017〕44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支付对象及期限: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其他事项: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在本土地征收公告期满后,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就本公告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市政府组织编制了河源江东新区2024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卫生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1、拟征收临江镇前进村牛岭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2143公顷(3.2145亩)。其中,农用地0.2143公顷(3.2145亩),含耕地0公顷(0亩)。

  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4〕12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4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52.5万元/公顷。

  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河府〔2017〕44号)的规定执行。

  青苗补偿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区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河府〔2017〕61号)的规定执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区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河府〔2017〕61号)的规定执行。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按照285万元/公顷,折算货币补偿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我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 18%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2.9220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分配到承包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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